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资料图片)
为进一步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管理工作,我厅重新修订了《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24日
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制发管理,根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以下简称牌证)是指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登记证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实体物订制、分发、核发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牌证制发实行“政府采购、集中订制、定向分发”的管理制度。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全省牌证制发工作,具体由厅农机化与数字化处组织实施,年度订制的牌证费用由省厅统一支付;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牌证分发、核对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牌证订制、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订制、分发与保管
第五条每年度末由省厅下达下年度全省牌证订制计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往年牌证销存量情况和补牌情况统一时段在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系统预订牌证数量和需补牌的号牌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做好线上统计、审核并上报所需新牌证数量、种类,由省厅汇总统计后向牌证生产企业集中采购。
第六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由生产企业制作后统一寄送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各市查验后及时发送到所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七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牌证领用登记制度和牌证发放档案,指定人员专柜保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所属农业农村部门牌证的订制、分发和保管等工作。
第九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适时组织辖区开展牌证产品质量验收检查和评议,汇总填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评议表》(附件1),及时向省厅报送相关产品质量情况。省厅视情对订制的牌证产品进行随机抽查。连续两次抽检产品不符合相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指标的,调整牌证订制生产企业。
第十条牌证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定证件,牌证制发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牌证式样、规格、质量执行《拖拉机号牌》(NY345.1)、《联合收割机号牌》(NY345.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NY/T346)、《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NY/T347)、《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NY/T321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NY/T3215)等农业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号牌号码由省简称、代码(发牌机关所在市级行政区划代码中第三、第四位数字),注册编号(五位数)三部分组成。注册编号第一位数为“县(市、区)代号”,后四位为注册顺序号,其中,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号牌注册编号的第一位“县(市、区)代号”使用英文字母(英文字母相对应A-1,B-2,C-3,D-4,E-5,F-6,G-7,H-8,J-9,K-0)。拖拉机临时行驶号牌号码由省简称,代码,顺序号(四位数字)和“临”字四部分组成。
各地注册号码分段详见各市县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号牌号码分段表(附件2)。
第十三条电子证照(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推行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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