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区公所县辖区,简称“区”,中国大陆1990年代前后撤区并乡之前普遍存在的一种准行政区。
2、属于乡级行政区,但行政地位高于乡,介于县和乡之间。
3、撤区并乡以前,绝大部分县划分为若干个“区”,数量从5个到10个,大县多的超过10个。
4、区的最高行政官员驻地为“区公所”,“区公所”为县政府派出机构,最高行政官员称谓“区长”。
5、“区”的权力高于乡,一个区平均管辖4~5个乡、镇,少的2~3个,多的5~8个。
6、“撤区并乡”后基本为原来的二个乡(镇)合并为现在的一个乡(镇)。
7、区公所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管理农村社会经济事务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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